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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成财教[2007]138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工作,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财政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三条 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估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具体考评项目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安全性、合规性、绩效性原则;
  (二)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评价原则;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原则;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合同;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
  (一)目标效果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二)成本效益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效益与所付出成本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三)最低成本法。在无法取得有关项目或计划的预期收益时,通过同类项目或计划成本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四)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五)横向比较法。通过相同或近似的项目或计划在不同地区间实施情况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六)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组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或计划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综合专家评议和问卷调查情况,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七)其他评估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估时,根据项目或计划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取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评估方法使用应坚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标准
  冻啥际胁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试行)》(成财教[2006]156号)。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分为项目绩效评估和计划绩效评估。项目绩效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是对使用财政研发资金的单个科技项目实施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计划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计划评估)是对一个或多个科技计划整体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评估是计划评估的基础。

    第十条   项目评估在项目完成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后进行,主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研发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分为业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个方面。
  (一)业务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目标完成。主要评估立项目标是否达到或完成。
  2、投入技术效益。主要评估项目技术成果的产出、项目对行业技术的推动作用。
  3、投入经济效益。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生的经济收益。
  4、投入社会效益。主要是评估项目对社会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财政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率和到委及时性等。
  2. 资金带动情况,主要考评财政投入带动的社会投入情况。
  3. 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超支或结余情况。
  4.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到委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计划评估在项目评估完成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一)计划目标实现程度;
  (二)计划财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计划实施的政策相关性;
  (四)计划实施的效率;
  (五)计划实施的效果;
  (六)计划实施的影响;
  (七)对实施下一个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组织管理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任务和重点考评项目,指导、监督和检查考评工作;市科技局依据财政部门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也可直接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十五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应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目标及内容、评估方式和要求、提交评估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应保密事项、评估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七)符合《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7]7号)的资质规定。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熟悉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及相关行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
  (四)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按照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信息收集、专家评估、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程序进行。
  (一)委托受理。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评估委托书。
  (二)方案设计。评估机构应针对科技项目或计划的特点,拟定具体评估方案,选择评估形式和方法,确定评估专家和人员,编制评估工作手册。
  (三)信息收集。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应尽可能收集足够详实的评估信息。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其所掌握的详细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收集项目或计划信息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评估要求填写《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考评调查表》及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四)专家评估。专家评估一般采取非现场评估形式,主要根据《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考评调查表》、《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对于重大项目,专家评估可采取现场评估形式,评估专家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复核有关数据等多种方式,对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对上述两种评估形式,评估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五)综合分析。评估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估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
  (六)撰写报告。评估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撰写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委托方名称、评估目的、范围及简要说明、评估原则、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评估采用的方法、评估说明、评估结论及建议、重大事项说明等。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他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科技项目或计划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评估报告须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七)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五章  考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选择评估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评估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相应的评估委托;
  (二)评估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
  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进行项目评估。
  评估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评估机构和专家组负有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委托方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估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评估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评估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五)评估机构应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评估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供评估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组有违纪行为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依据合同终止委托关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违纪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停拨经费、追回拨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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