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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卫应急[2007]440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县、区疾控中心:
  现将《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切实履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工作准备
  (一)应急工作预案准备
  根据《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市、县(区)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工作预案。针对重点多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相应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救灾防病工作预案》等卫生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卫生应急预案知识培训,全面落实预案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应急工作机制准备
  1、加强卫生应急信息管理
  市、县(区)疾控中心分别制定《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定》,建立应急信息报告、接收、分析、处置、沟通、整理与存档的应急信息管理流程,建立应急疫情专家分析制度、及时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
  2、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程序、技术标准和控制措施,确定疾控中心领导、有关科室、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建立“预案完善、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应对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实现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工作组织准备
  1、领导小组
  分别成立市、县(区)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疾控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疾控中心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全面履行《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工作规范所赋予疾病预防机构的工作职能,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卫生应急事件。
  2、卫生应急办公室
  市疾控中心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在市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市疾控中心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制定市疾控中心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操作规程,并指导、督促有关科室实施落实;
  ⑵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⑶负责市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⑷负责“12320”的日常管理;
  ⑸负责市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小分队的日常管理;
  ⑹参与对市疾控中心应急装备、应急储备物资、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
  ⑺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培训、应急演练;
  ⑻组织指导开展卫生应急相关的健康教育活动;
  ⑼负责市疾控中心应急工作档案管理;
  ⑽完成市卫生局应急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⑾参与对县(区)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县(区)疾控中心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可挂靠在其他科室),其职责可结合本县(区)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参照市疾控中心应急办工作职责执行。
  (四)应急专业队伍准备
  1、专家组
  市疾控中心成立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疾控中心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疾控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各有关业务科室(包括传染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病原学检验和媒介生物防控等)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的工作职能;参与应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方案的制定;对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承担全市卫生应急技能培训相关教学任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变化趋势及处理效果开展分析、评估;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县(区)疾控中心成立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组,疾控中心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疾控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指导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方案,参与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等相关工作,对乡镇、街道、社区等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技术指导。
  2、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
  市、县(区)疾控中心分别组建2支以上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快速调查处理任务。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由流调人员(根据事件性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检验人员、消杀人员组成,配备现场调查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通讯工具等物资。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全年每天轮流值班待命,随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专业防控队伍
  专业防控队伍由疾控中心内的传染病防治科(防疫科)、公共卫生科、职业卫生科等相关的专业科室组成。对于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卫生应急处理小分队初步的现场调查处理后,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交给相对应的专业科室对事件做进一步的处理,在应急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直至完成事件处理结案报告,将相关工作资料移交应急办存档。
  (五)实验室监测准备
  市疾控中心应努力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制定应急检验操作技术规程,具备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密切相关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等项目的监测能力;配备常见有害物质的现场快速监测设备,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承担并指导县(区)疾控中心做好实验室监测工作,做好应急检验的培训工作。
  各县(区)疾控中心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积极做好实验室检测工作,具备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常见致病菌检测能力;配备常见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六)应急物资储备
  市、县(区)疾控中心均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现场调查取证工具、消杀药械、疫苗、交通和通讯工具、快速检测技术和试剂等。
  县(区)疾控中心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县(区)疾控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基本目录》,做好应急物资的基本储备,并结合本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规律及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增加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市疾控中心在《县(区)疾控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基本目录》的基础上,增加重点传染病防控、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处理、实验室监测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开展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市、县(区)疾控中心应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培训活动。培训对象主要为疾控中心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知识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包含:卫生应急预案、卫生应急政策法规、重点传染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市健康教育所牵头负责贯彻实施《全国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方案》,向公众广泛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2、演练
  市、县(区)疾控中心应积极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卫生应急演练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自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活动。市疾控中心每年对县(区)疾控中心进行一次考核性演练。通过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一)监测范围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监测和报告内容。
  2、《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监测和报告内容。
  3、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和报告内容。
  (二)监测方法
  1、日常工作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传染病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职能,市、县(区)疾控中心承担对各类卫生应急信息的接收、分析、管理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职能。
  2、电话值班监测
  向社会公布全市卫生应急信息值班电话――“12320”,接受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和举报。各县(区)疾控中心也分别设置卫生应急信息值班电话,保证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
  3、网络信息监测
  每日2次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通过《疫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健康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系统》及其它专报系统收集各类事件信息。
  4、主动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以及辖区特点,科学设置主动监测项目,适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主动监测。
  (三)监测工作职责
  1、市疾控中心
  ⑴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⑵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第一时间向市卫生局报告,每月上旬向市卫生局报告上月“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分析报告”,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
  ⑶负责制定全市各有关项目的主动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⑷承担“12320”全市卫生应急信息值班任务,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经过及处置结果。接到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向中心领导和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日常接收的信息每周进行一次统计、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应急办。
  ⑸负责全市“国家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维护和管理。
  2、县、区疾控中心
  ⑴负责对本县(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⑵负责本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
  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常规主动监测任务。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监测工作。
  ⑷开通疫情专用电话,并保证24小时值班。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一)报告范围及内容
  1、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标准的,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说明信息来源、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
  2、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级别的,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相关内容。
  (二)报告方式和时限
  1、县(区)疾控中心收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对经初步调查核实的,1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做初步调查电话报告(说明:半小时内应急小分队集结出发,到达现场后半小时完成事件性质的初步核实、确认)。市疾控中心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2、县(区)疾控中心收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3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将较完整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市疾控中心(书面调查报告可以传真、网络方式报告,工作时间报市疾控中心应急办,非工作时间报“12320”)。市疾控中心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3、县(区)疾控中心收到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时,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办。
  4、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任务,疾控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调查报告。
  5、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级别的公共卫生事件,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规范实施网上三次报告。
  (三)职责分工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告等业务工作,并负责对县(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县(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分析、报告等业务工作,并指导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
  (一)工作内容与方法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事件,确定病例定义,搜索和鉴别病例,收集整理事件相关信息,确定事件高危区域和波及人群范围,对事态进行分析,提出、实施和不断完善控制措施,并对现场调查工作进行评估。参与现场调查、现场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1、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事件发生地有关的人口、地理、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资料,传染病流行史、死因、疾病流行状况,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当地动物发病情况、有关人群的计划免疫状况和近期社会活动情况等。了解当地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习惯等。
  2、事件相关信息调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病人群的流行病学史、罹患率、死亡率、病死率及其三间分布等;向医疗机构了解病例的检查情况、诊断结果、救治情况、病人预后等。
  3、个案调查
  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例的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个人生活饮食习惯及本次事件中的主要症状和体征、接种史、暴露史等,尤其是首发病例、死亡病例、典型病例发生的过程及表现。必要时选择同样生活环境中未发病者进行对照调查。
  4、环境因素卫生学调查
  事件发生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卫生状况,饮用水卫生状况等。
  5、病例搜索
  结合病人发病时间、地点、症状、体征、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和检验结果,在病人就诊或可能就诊的医疗机构,采用查看门诊日志、检验登记本和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以了解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收治同类病人。同时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主动搜索了解当地和病例家人及密切接触者中有无类似症状的可疑病人。对搜索出的病例进行登记、随访、采样、检验。
  6、现场检测
  采用现场有害气体检测仪、毒物快速检测箱、快速检测试剂盒等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可疑致病因子。
  (二)职责分工
  1、市疾控中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直接开展现场调查或对县(区)疾控中心调查资料进行核查或补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分级事件发生时,根据上级指示或县(区)请求,协助并指导县(区)开展现场调查。
  2、县(区)疾控中心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工作,并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上级疾控机构完成基础调查工作。
  五、样本采集与检测
  (一)工作内容
  1、样本采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确定采样范围和检测项目,并正确采集、保存标本。需实验室检测的,需尽快送回实验室。
  ⑴病例标本。包括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血、尿、便、含漱液、鼻咽拭子、肛拭子、呕吐物、洗胃液、灌肠液、毛发、组织等。必要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⑵环境标本。病例所处环境中可疑物质:饮用水、食物、物表、空气、土壤等。必要时可采集媒介昆虫及动物标本。
  2、样本管理
  在标本采集、运送、储存、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污染源的扩散。
  正确的包装、贮存及运送标本。用于不同病原检测的标本需要注意在相应的温度下保存送检;且应尽量避免标本采集后污染;应特别注意可能含有高度传染性病原体的标本,当疾病传染性很强、病死率很高时,在采集、包装和运送标本时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检测原因不明疾病时,要将标本无菌地分成几等份,分别用于检测几种不同的可能病因假设(如感染性疾病的细菌、病毒等,非感染性疾病的毒物等);在标本上注明分送的实验室以及检测的项目。
  3、样本检测
  ⑴实验室在接到样品后要立即进行检测,综合患者的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测报告。
  ⑵实验室检测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检验规范要求,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二)职责分工
  1、市疾控中心
  承担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验室监测工作职责;负责对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或县(区)疾控中心的请求,直接承担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实验室应急检测任务。
  2、县(区)疾控中心
  承担本县(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职责。本级实验室不具备条件或不能开展的项目,应请求市疾控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及时送样至市疾控中心检验。
  六、应急处置控制措施
  (一)拟定方案
  根据事件的类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针对事件(疾病)发生的三个环节――危害源(传染源、致病源)、危害途径(传播途径、致病过程)、危害人群(波及、易感人群),选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确定,由参与调查处理的小分队(或专业组)讨论制定,疾控中心应急办核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现场控制措施
  坚持控制优先、实验室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控制与调查同时进行,并根据调查的深入及时修正、完善控制措施,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措施
  ⑴隔离传染源,根据疾病的分类隔离治疗患者。
  ⑵根据疫情规模和危害程度,提出划定疫点、疫区范围的建议。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⑶追踪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分别进行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和健康随访。
  ⑷对易感者或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宣传教育等方法保护易感人群。
  ⑸采取消杀灭等卫生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处理人、畜尸体。
  ⑹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根据事件类型及现场环境选择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事件现场应首先设立或开辟安全区域;脱离污染环境时应采取必要的洗消措施。
  2、非传染性事件的控制措施
  ⑴排查致病(危害)源,并尽可能消除可疑的致病(危害)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建议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怀疑为职业中毒的,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⑵调查可能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病例及时指导就医。
  ⑶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受污染范围。对现场污染可能伤及暴露人群的事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负责现场处理的单位通报,协助开展现场人群疏散,远离致病源。
  ⑷提出控制危害措施的卫生学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处理,去处致病因素。
  3、应急监测
  ⑴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理需要,采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水、食品、空气、受污染物品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监测或送回实验室监测。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工作需要,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部分医疗机构设立相应的疾病监测点,指导其按照调查中确定的病例定义,开展病人筛选,及时发现可疑病例。
  4、健康教育
  根据不同事件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三)职责分工
  1、市疾控中心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市卫生局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指导县(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采取妥善的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在专业队伍、实验室监测方面对县(区)给予技术支持。
  必要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其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2、县、区疾控中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提出的控制措施。
  七、档案管理
  (一)健全卫生应急档案管理制度
  市、县(区)疾控中心均应建立卫生应急档案管理制度,由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管理职能。
  (二)卫生应急工作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卫生应急工作的法规、文件、预案、制度。
  2、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资料。
  3、卫生应急信息值班记录。含“12320”及疫情值班记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资料。含初次(初步调查)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评估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资料。
  6、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资料。
  7、卫生应急演练工作资料。
  8、卫生应急考核工作资料。
  9、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工作资料。
  10、其他卫生应急工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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