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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并民[2007]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社工(以下简称社工)人员的管理,
  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各县(市、区)公开招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岁至45岁之间;
  (三)经审核同意的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社工人员2名,规模较大(居民户在3000户左右)的社区可配备到4名。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一般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实行三年一聘。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减社工人员的,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批准,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区人事、劳动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统一招考,办理补聘手续,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6.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生活补贴、保险与社区主任同标准,渠道不变。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五条 社工人员上班时间与社区居委会干部相同。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太原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学习及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考评内容为政治素质、宗旨意识、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五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社工人员在社区公示,并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换届工作指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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