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陕煤安局发[2007]106号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陕西煤化集团、神华集团、益秦公司,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局属各监察分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局建立了服务于全省煤矿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为保证煤矿安全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减少事故损失,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建立陕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聘。专家库可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
  第三条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有关工作制度,检查、协调、指导各专家库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我省煤炭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论证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参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立法调研、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三)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和形势进行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估。
  (四)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应用于煤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和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评价(评估、鉴定)结论。
  (六)参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检查,并提出监控、防范和治理意见。
  (七)参与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参与编写煤矿安全培训教材,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九)参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专家库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工作,科技装备处负责专家库具体有关事宜: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安排专家的主要活动。
  (二)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情报,收集专家有关报告、总结等。
  (三)制定专家工作方案。
  (四)联络并组织专家开展正常工作活动,为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从事煤矿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二)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科学态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七条 聘任专家库成员程序:
  (一)煤炭企业、事业单位或技术协会推荐;
  (二)对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拟聘用专家名单,并征求所属单位同意。
  (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并颁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下执行公务活动。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三)单独执行公务时,需出示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信及函件。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了解有关情况,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所涉及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或者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不再具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