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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交通的重要地位作用。交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近年来,宁波交通事业快速发展,现代化国际大港地位基本确立,一批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建成,农村交通网络初步形成,总体上实现了从“瓶颈制约”到“明显缓解”的转变,充分发挥了交通在服务城市功能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是宁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要顺利实现“港航强省”、“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国家重要的区域性资源配置中心”等战略目标,交通肩负着重要使命。宁波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交通在港口和城市功能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对宁波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宁波交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交通发展特别是交通建设中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比较突出,建设环境有待优化。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交通的重要地位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难而上,锐意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宁波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港航强省”的战略部署,围绕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总体要求,确立“优化网络,构建枢纽,提升功能,支撑发展,服务民生”的交通发展方针,建设大港口、构筑大交通、培育大市场、发展大产业,使宁波成为长江流域走向亚太地区、通往世界的重要门户,为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发挥先行作用。
  (三)总体目标。至2011年,基本建成长三角南翼综合交通枢纽,彻底改变宁波交通末端地位:基本建成国际一流深水枢纽港;建成“一环六射”高速公路主骨架;建设“一环三线”铁路主干线,构建海铁联运国际集装箱枢纽;沟通杭甬运河水运通道;建成区域性重要国际干线机场。
  到2020年,形成以港口为龙头、城市为中心,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立体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率先实现交通现代化。
  (四)基本原则。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交通发展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坚持科学规划、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时序,突出港口集输运网络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系统,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交通优先发展的全局观念,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交通工作格局,促进交通有序发展。三是加强创新,提高效能。坚持理念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市场运作、财政投入的交通投融资体系,实现交通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四是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人本理念,不断提高基础设施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执法规范化水平,牢固树立交通发展“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提升交通服务民生的满意度,促进交通全面发展。五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构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发展相促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和谐交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行业,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五)优化综合交通规划,提升交通综合运输能力。进一步完善综合交通布局,加强港口、交通规划深度研究,完善港口、交通和运输物流规划以及相关子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改变粗放式交通建设方式和营运方式,整合港口岸线、铁路、航空、公路等综合交通资源,统筹建设对外交通和城市交通,促进城市内外交通协调发展。
  (六)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实力。深入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加快金塘等港区联合开发步伐;实质性启动梅山岛开发,建设具有显著功能特色的保税港区。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合理保护开发利用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等岸线;重点建设穿山港区、大榭港区集装箱码头、大榭30万吨级奥里原油码头等一批深水泊位和堆场,加快建设内支线和江海联运码头泊位,建成集装箱、原油、矿石、煤炭、液体化工五大中转基地;完善航道、锚地、港口支持保障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至2011年,新增万吨级泊位36个、设计吞吐能力1.25亿吨,其中集装箱泊位7个、设计吞吐能力370万标箱;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3.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200万标箱。
  (七)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增强交通集疏运能力。建成杭州湾跨海大桥及南岸连接线、绕城高速、穿山疏港、大碶疏港、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宁波连接线、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等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建设梅山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加快杭甬高速公路复线前期工作,至2011年新增高速公路270公里,力争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500公里,形成“一环六射”高速公路主骨架;构筑“八横五纵三沿海”干线公路网络;力争新建农村联网公路1500多公里,基本实现农村公路网络化。加快萧甬铁路电气化改造,建成甬台温铁路,建设杭甬客运专线、市区铁路货运北线等,形成干支相连、客货分流的铁路网络。完成栎社国际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改扩建工程,启动建设第二候机楼工程,推进4E级国际机场建设。贯通杭甬运河宁波段,开通内河集装箱运输。建成原油输送管网和临港工业项目配套管网,逐步形成安全高效的油气管道输送体系。
  (八)加快运输枢纽场站建设,提高交通组合效能。完善站场枢纽、服务设施的布局,统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与港口、城市公共交通的相互衔接,合理安排运营和管理方式。加快北仑现代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基本建成空港物流中心一期、明州现代物流中心一期、中国塑料城物流中心一期,启动建设杭州湾物流中心一期、宁海物流中心A区和象山港物流中心等现代物流枢纽工程。建设国际铁路集装箱枢纽场站;全面改建铁路南站,形成零换乘的综合交通枢纽中心;迁建铁路货运北站。建设城北客运中心等公路客运主枢纽场站。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无缝隙衔接,零距离换乘”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交通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
  (九)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宁波市区沟通外地、连接县(市)的高速客运网络化水平;加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新建农村公路港湾式停靠站3600多个,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实现城乡便捷客运网络化。
  四、加快物流系统建设,发展现代运输服务业
  (十)培育运输物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交通运输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引进国内外知名航运公司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集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于一体的港口国际物流中心。重点培育大型物流企业,促进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十一)完善运输物流组织体系。增辟国际班轮航线,拓展集装箱远洋运输直达比重;推动建立浙江港口联盟,加快建设浙赣铁路沿线“无水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网络,发展内支线运输,开展海铁联运、海河联运、江海联运。增加民航国际国内航班数量,开辟欧美、日韩等地直达全货机航线,拓展国际快件处理业务,大力发展国际中转业务。改进道路运输体系,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运输装备水平,扩大“快运联盟”覆盖面,实现500公里范围内“当日往返”、1000公里范围内“一日到达”。
  (十二)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第四方物流发展对策、运行和保障体系构建及第四方物流实践应用的研究。以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为载体,形成海港通关、航运服务、物流信息、配套服务等多种功能整合的国际航运服务平台,实现口岸一站式、信息集约化、服务一体化。继续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完善口岸配套服务系统,切实降低服务收费和港口经营成本,不断改善通关和口岸查验环境。
  五、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交通规划管理。注重港口、交通发展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有机衔接,加强港口集疏运通道、港口岸线和大型交通枢纽的规划控制。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咨询单位承担项目论证,全面实行部门会审制、专家评议制、项目公示制,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失误。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机制,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统筹规划港口、公路、场站以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设施,避免条块分割、重复建设。
  (十四)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标准,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市场秩序。全面确立交通建设投资企业主体地位,完善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四项制度,推进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一体化,实行交通建设行业管理与项目具体实施相分离,实现交通建设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加强交通管理创新。进一步理顺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与公路交通的管理衔接。明确城市道路功能,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探索推进交通规费征管体制改革。健全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交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行业信用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形成交通建设、运输服务的法律规范、政策规范、质量规范和道德规范体系。
  (十六)注重交通科技创新。建立交通发展研究机构,加强港口、运输物流、现代交通服务业发展研究。围绕交通建设与运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交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前瞻性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以及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交通建设、养护、运输及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十七)重视交通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大交通公共安全设施投入,注重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落实港口保安规则,建立港口危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公路、水路客运和危货运输的GPS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等动态实时监管系统,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加强交通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处置和救助能力。
  六、加大政策支持,提供交通发展保障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07年起,市政府设立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助事关全局性、长远性的高速公路、大桥、铁路、机场、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和交通民生工程。2007至2011年,市财政共计安排8亿元用于市级以上交通建设重点项目的资本金补助或贴息。在此基础上,加大综合交通运输产业的财政支持。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性质,区分各类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的投资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大财政对交通发展的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当地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十九)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适度加大信用担保力度,适度增加政府性负债以充实交通建设重点项目资本金,提高交通融资能力。交通主管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调整优化国有资产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绩效,形成国有资产在交通建设投资融资中的良性循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已建成或拟建的市级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积极引导各方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通过境内外上市方式,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市政债券、发行信托计划、引进保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交通建设资金。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各大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着力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质量,有效满足交通建设重点项目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近期必须开工的政府性市级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可采取BT模式,缓解投资压力。
  (二十)明确交通建设责任。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市本级负责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筹资和建设管理;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其他交通项目的筹资和建设管理,市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交通建设征迁实行县(市)、区属地负责、经费包干。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标准,合理控制征迁范围;土地征用的费用,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政府性投资的市级以上交通重点项目,依照批准的征迁费用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场化运作的市级以上交通重点项目,项目业主按确定的统一征迁政策支付征迁费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交通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交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税、国土、规划、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研究决定全市交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性事项、协调解决交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交通发展,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经常研究解决交通发展问题。
  (二十二)建立协作机制。各级发改、国土、规划、财税、建设、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在交通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安排等方面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协作机制;市发改、财税、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及时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建设施工单位解决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交通发展的宣传力度,提供积极的舆论引导和支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交通工作新格局。
  (二十三)实施责任考核。市政府把交通发展特别是交通、港口重点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对市级以上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征迁工作实施专项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要认真分解考核目标,全面实施考核工作,及时抓好监督落实。市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交通局的交通建设年度重点目标考核。
  (二十四)强化保廉监督。各级纪检、监察、财税、国资、审计部门要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的有效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全面建立并推行交通建设工程保廉体系、大额资金运作保廉体系和权力运作保廉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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