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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山东省委
发布文号: 鲁发[2007]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12月29日18时33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顺发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共有21人,其中19人死亡、2人受伤。
  顺发煤矿为乡镇煤矿,始建于1996年,1998年投产,双斜井开拓。该矿设计能力3万吨/年,2006年生产能力核定为4万吨/年,现开采3号煤层,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属低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采矿许可证造假,超层、非法盗采。经初步调查分析,该起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非法违法生产。弄虚作假,非法超层盗采2号煤层,证照不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而继续违法生产;二是瓦斯防治存在重大隐患,矿井通风能力不足,回风系统部分巷道断面狭小、风阻大,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和循环风,暖风炉未投入使用致使防尘水管冻结,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显示数据无法正常使用;三是违规生产,4万吨/年能力的矿井井下布置3采6掘共9个采掘工作面,事故当班有2采3掘共5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严重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程标准;四是抗拒安全执法,对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南分局和穆棱市安全监管局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和12月13日下达的停产指令置若罔闻。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目前,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
  为深刻吸取“12.29”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落实隐患排查、节日期间停产检修和值班工作
  1.煤矿要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要严格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按规定控制布置采掘工作面的数量,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井下多头作业。要实行分区通风,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要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格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加强系统维护,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安装瓦斯监测监控探头,并要定期调试、校正,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一旦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和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
  2.煤矿在春节和“两会”期间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及时书面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要切实落实节日放假或停产检修和值班工作的具体措施。计划在春节和“两会”期间停产检修的煤矿,要制定节日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具体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节日停产检修工作的组织机构。坚决杜绝只停产不检修而留下事故隐患。春节放假和“两会”期间停产的煤矿,要加强通风和排水,严防因停止通风和排水滋生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制定和落实领导值班制度,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做到24小时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二、地方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1.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矿井擅自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执法、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要依法实施关闭。要鼓励职工、群众和各类媒体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现象。
  2.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关闭进度,已公告关闭矿井要坚决关闭到位;对能力核定由3万吨升为4万吨的矿井进行复核,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矿井,要吸取“12.29”事故教训,加大力度再关闭一批。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巡查工作,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3.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煤矿要成立专门的复产验收工作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要制定具体的复产验收工作标准和方案;落实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井下劳动定员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煤矿复产前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1.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要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快查处进度,依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教训、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加大春节和“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域监察分局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合理制定一季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好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
  1月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一次重点监察。重点是春节期间不放假、不进行停产检修的国有重点煤矿,重点监察制定的安全措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各类煤矿,发现无视指令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必须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月1日-15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一次“两会”期间的专项监察。专项监察的内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了小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和方案并对小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实施;检查资源整合煤矿是否规范进入技改基建程序,是否存在边改造边生产现象。凡发现被整合矿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整合资格,予以关闭。
  以上两次监察的情况,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2006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46%,SO2排放量下降2.1%,COD排放量下降1.6%,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扭转了多年持续上升的势头。但全省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给“十一五”今后几年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和资源依赖型行业比重较高,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较重,给节能减排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把节能减排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立起来;节能减排工作机制不健全、措施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法制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建立从源头上控制“两高”项目的机制,“两高”行业增长过快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但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实现,而且势必进一步加剧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破除各种思想障碍,正确认识和处理节能减排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作为衡量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抓住科学发展的机遇,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要克服畏难发愁思想,把指导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转到自主创新上来,转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来,转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转到发展服务业上来,一手抓扶优,一手抓汰劣,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双赢目标。要克服简单化、粗放的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科技、法律的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稳定的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节能减排的关键问题,确保“十一五”目标的实现,促进全省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出贡献。
  二、狠抓落实,着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六方面的工作。
  (一)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的项目和投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抓好源头控制是关键。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评估的法规政策,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集中联合审查,按规定报国家审批,或按规定提交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政府决定。要集中全省力量搞好大钢铁项目建设。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对未经能评、环评和安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否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外排污染物未达标,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不到年度最低改善目标以及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区,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建立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加大自主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构建节约型、环保型产业体系。坚持一手抓扶优,一手抓汰劣,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围绕“一体两翼”经济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建设一批带动结构优化的好项目,实现节能减排和又好又快发展双赢。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抓好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2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发展高效益、高科技、低消耗的先进生产能力。积极发展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实施“双百”工程。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六大传统行业,拉长电子、汽车、船舶、石化、家电、食品、服装纺织七个产业链。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型、环保型项目,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有机融合。加快发展一批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工程,实行支持性价格等政策,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三)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推动市、县政府和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切实落实超耗能加价政策。贯彻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高排放行业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企业市场化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抓好“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淘汰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火电、水泥等行业充分运用“等量淘汰”的政策,发挥大企业的作用,通过“上大压小”,妥善解决被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省和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抓好千户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定额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依托省千户企业,围绕电力、钢铁、化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着力抓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热电联产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推广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组织制定耗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政策,促进企业限期更新和改造落后设备。加强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尽快达产生效。组织实施交通、建筑和消费等领域节能减排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报废车辆管理。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支持宾馆和高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实施阳光宾馆、阳光高校工程。围绕千户重点排污企业,建立排污档案,严格监督管理,加大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抓好燃煤电厂脱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等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末6800万千瓦脱硫机组投运和城市污水处理率70%的目标。
  (五)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环保投入,设立节能和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加快实施资源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专项和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鼓励发展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平台,研发一批重点行业共性、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一批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利用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政策,组织企业凝练项目,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加快采用信息化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市场。积极引进、推广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水平。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认真落实《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发〔2007〕8号),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步伐。突出抓好钢铁、电力、煤炭、造纸、酿造、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抓好重化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推进产业链延伸组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积极落实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完善再生资源价格和收费政策,推动企业大力开展以共伴生矿和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循环农业建设,加快开发农业循环利用新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秸秆燃料、秸秆生物肥、秸秆饲料产业,重点抓好农业节肥、节药、节水、节种、节能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立法步伐,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保护土地和水资源,推进海水利用。建设科学合理的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为总抓手,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分工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逐项抓好落实。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节能减排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好,为全省节能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与执法能力建设,立足我省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充实省、市、县三级节能减排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作风好、战斗力强的节能环保管理执法队伍,提升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节能检测机构建设,为节能减排提供检测技术支持。
  (四)强化监督监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抓紧修订《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制订节能减排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核算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定期能耗减排公报制度,实现节能、环保和统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调度有关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为政府节能减排决策提供依据。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执法检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及时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先进水平等信息,指导和帮助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对标。根据行业特点,开展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节能减排中介服务体系。
  (七)深入宣传发动。认真落实国家17个部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意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营造“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单位、社区、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真正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组织系列节能减排宣传主题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国家、省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弘扬节能环保社会风尚,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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