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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确保节日社会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交委路[2007]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航发司、铁发遂渝公司、垫忠公司、有关单位:
交通建设投资多,征地拆迁多,从业单位多,雇佣劳动力多,年底支付结帐频繁。征地拆迁和民工工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家庭和睦幸福,事关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部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发文布置和要求。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建设领域征迁和清欠支付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现将交通部《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再次强调如下,请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布置安排
  岁末年初是征迁补偿和民工工资问题集中高发期,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交通部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出发,高度重视清欠工作,认真分析本行业、本单位征地拆迁和清欠工作形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前做好清理摸排,提前解决苗头问题,建立解决拖欠征地拆迁和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处理通道,完善重大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不因拖欠问题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对排查发现尚未解决的,要加大协调和督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对清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记入信用档案。
  二、加强监管,及时支付拖欠资金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不得擅自降低征迁补偿标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征地拆迁款项,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和合同加强施工单位的监管,落实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任,督促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建立民工工资台帐,公开支付结算时间,开展工资支付检查,督促改进支付制度。年底前建设业主要集中处理一批符合规定的变更,集中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项,承包人要积极筹措资金,清理遗留问题,集中兑付民工工资。对事实清楚但承包人、分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建设业主可直接支付,并在承包人支付款中扣除或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各地、各单位对防止新欠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交通建设领域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清欠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3号)的要求,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思路和模式,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拖欠征迁款、工程款、材料款、工资款问题,继续巩固清欠成果,严防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清欠检查及上报工作
  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市交委将在各地各单位清欠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交通部741号文的要求,做好清查和督促工作,并按照附件中《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1月20日前书面上报。区县清查情况上报市公路局汇总后报委;高速公路项目由高发司负责汇总报委公路建设管理处;水上项目由建设业主负责汇总后报委港航建设管理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工作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交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拖欠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清欠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拖欠问题。为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的清欠工作,今年年初,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清欠工作进行专题部署。近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对清欠工作进行"回头看",以进一步巩固清欠成果。
    目前已近年未岁尾,部分地区的建设项目已暂停施工,大量的农民工将返乡过年。近期既是工程款支付的高峰期,也是易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密集期,同时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期,做好预防拖欠工作尤为重要。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把清欠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署好本地区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要提前准备、尽快行动,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各项工作,防止在年前出现因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拖欠发生
    近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和交通部《印发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2号)要求,在不断完善预防拖欠长效机制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组织检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对在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要逐一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责令尽快支付,拒不支付的,可先从工程款中扣支;对恶意拖欠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行政处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做好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是预防拖欠的首要环节。据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社会公路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总体较好,但各地区、各类项目的资金到位存在不均衡现象,个别地区和某些项目资金到位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在建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率较低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特别是要做好BOT项目资金筹措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同时,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理顺资金下达渠道,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三)加快结算和工程款计量支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履行计量程序,加快结算工作,要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直接负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程款支付监管的基础上,指导、督促项目法人重点抓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
    三、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理
    做好拖欠投诉处理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2008年1月20日之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已设立的拖欠投诉电话号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当地重新公布,保障好农民工的知情权。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拖欠投诉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部将对各地投诉电话的畅通情况进行检查。
    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开展情况、好做法和先进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从业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交通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预防拖欠的形势,理清可能引发拖欠问题的潜在源,制定应对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三个服务"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检查和排查,扎实做好预防拖欠的有关工作,切实防止不利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利于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附件的要求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近期开展预防拖欠工作

    有关情况的上报要求
    上报材料请按以下提纲撰写: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检查排查情况
    (一)检查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检查排查的基本结论。
    (三)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投诉处理情况
    (一)设立投诉电话情况。
    本地区各地投诉电话的设立和宣传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清欠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它方面。
    (二)投诉处理情况。
    近期已受理投诉的数量、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已处理完毕的投诉情况、涉及农民工人数和金额等其他方面。
    四、开展预防拖欠的宣传工作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五、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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