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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6 生效日期: 2007-12-1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区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估管理,督促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JT/T630―2005)对客运企业等级的划分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企业和自有专用车辆50辆(含)以上的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核准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三级客运企业和自有专用车辆50辆以下的危货运输企业的评估核准工作;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三级以下客运企业的评估核准工作。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宣传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五)车辆安全管理情况;
  (六)安全投入与保险情况;
  (七)发生事故及处理情况;
  (八)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 评估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附件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附件2)进行。由生产经营单位先开展自评,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评,最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实行千分制。900分以上为A级(优良)企业,700分―899分为B级(合格)企业,600分―699分为C级(基本合格)企业,599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企业。
  复评时评估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逐项复核打分,同时填写《宁夏自治区客运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书》(附件3),做出评估结论,划分确定安全等级,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安全等级A级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企业3年内可正常经营,运管部门在客运班线行政审批中可优先安排;安全等级B级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年,企业2年内可正常经营,运管部门可进行客运班线行政审批;安全等级C级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增线路审批,3个月内整改完毕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重新进行评估;安全等级D级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告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增线路审批,整改完毕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评估机构根据其整改情况重新做出评估结论和确定等级,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整改后安全等级达不到C级以上的,由运管部门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资质,
  具有经营剧毒或爆炸品运输业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达到B级以上安全等级。

    第九条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一、二级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较大事故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较大事故的,当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自有专用车辆25辆(含)以上的危货运输企业1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起以上较大责任安全事故或5起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一般安全事故的,25辆以下的企业1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一般安全事故的,当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当认真整理和保存有关评估工作资料,建立安全评估档案,作为安全评估和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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