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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3 生效日期: 2008-01-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但目前有的单位还存在农民工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2008年春节将至,为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对使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一次工资拖欠情况的排查。对建筑施工、水产养殖和加工、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矿山采掘等招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要逐一进行检查,加强监控,认真分析拖欠情况,分类解决。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区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公开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要加强接待举报投诉的力量,专职人员不足的,要抽调人员予以充实,确保方便、快捷地受理举报投诉。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对农民工投诉实行24小时电话接听制度。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做到接待一起、登记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对其中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三)健全预防拖欠长效机制。建筑企业是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企业。我市已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督促建筑企业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完善保证金收缴和发放管理办法,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在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要按照规定启用工资保证金,确保工资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按月进行工资发放情况检查。
  (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同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按网格落实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对发现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送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和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的“二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工作的管理。严禁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制定清欠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清欠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合执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春节前,要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2008年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工作要点、具体措施以及制度、机制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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