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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 2007-12-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实现我市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五)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六)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
  (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体。
  二、组织领导
  (一)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及本行业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主体,县(市、区)长及行业部门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治理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
  1、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美的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对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焦炭、建材等重质量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派驻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装载质量,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并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严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超限超载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网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杜绝非法改装、非法拼装车辆行为。
  2、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加大对道路设施的完善和管理力度。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力度,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行驶。根据实际需要农村道路管理主体可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在乡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坚固的、永久性的限高、限宽设施。警示标志及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并满足消防、救护车等抢险车辆正常通行。
  对乡村道路确需运煤车辆行驶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标准及设施进行技术论证,达不到通行要求的可由煤炭及矿产企业出资,交通部门设计、监理、对道路实施技术改造或修造运输专线,完成后由交通部门进行验收,达标后方可运行,切实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4、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仔细地对本辖区进行调查摸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6、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据。
  7、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配套规章的审核工作,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8、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9、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路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12、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3、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治理措施,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假新闻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1、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
  2、开展路面执法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3、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利用入口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4、对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5、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
  6、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加大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型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1、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卸载货物实施没收,没收货物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的没收物品收据及没收物品通知书,没收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第2号令)收取道路赔(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0〕2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货物装载地到查获地距离的道路赔(补)偿费。
  3、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4、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5、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7、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同时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对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8、组织流动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后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处罚后方可放行。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及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内实施卸载。
  对于没有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而且超限超载严重的道路,市政府将积极上报,暂时可到交警执勤点或路政管理单位接受处罚。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1、监察、纠风及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特别是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单位和人员,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2、经委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焦炭的单位的责任。
  3、煤炭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煤炭的单位的责任。
  4、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超标准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物流货站等企业,必须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等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不仅要吊销非法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请示市人民政府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6、公安机关要加强车辆号牌的发放和管理,对悬挂号牌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给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对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
  四、治理要求
  (一)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二)实施处罚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积极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和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
  (六)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县(市、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同时,对交通等相关部门实行项目限批。
  (九)市人民政府为保证治超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治超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由市治超办组织督查快查小分队,会同纠风办直查快办小组一起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对治超工作执法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对相关部门治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报告及督促落实。
  3、对执法环境进行督查,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治理执法环境的各种因素和行为人。
  4、对明显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复检抽查,发现与法律文书记载不一致的,依法进行再卸载、再处罚并实施责任倒查,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组织相关部门对特殊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打击。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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