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44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长沙市湘春路口棚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位于湘春路口以北、黄兴路以西、湘江大道以东、晴佳巷以南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23457.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7107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