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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六部门在全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治理车辆外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我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现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赣州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并对各地治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刘琮副市长任组长,市长助理李坊荣、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勃、市交通局局长谢赣健、赣州稽征分局局长陈孝良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郑礼顺,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传班,市交通局副局长陈爱东,市财政局副局长曾得钰,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黄光平,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强,市工商局副局长黄厚祝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车辆外挂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陈爱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抓,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盲目认定为外挂;对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一般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现象。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配合,通力协作。要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推进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配合,通力合作。交警部门对转入我市入籍的外挂车辆,要在自转入登记之日7天内将转入登记信息抄报交通、稽征、税务等部门,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协调落实。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治理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各县(市、区)要强化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82596)书面报送当月工作计划以及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圆满完成。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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