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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秩序,加强水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社会效益,落实部门管理职能,杜绝“四无”水电站产生,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电站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和核准
  (一)申请、审批和核准程序
  1、申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必须首先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电站开发建设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予以出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取得水电站开发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后,应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出据《防洪规划同意书》。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好《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出据《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复》。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6、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用地前,须持水行政、环保主管部门出据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材料,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⑴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凡是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按照审批制进行管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凡是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按照核准制进行管理,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根据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水电站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核准的水电站,工程规模属中央、省管理的,其初步设计报告由中央、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由市、县两级审批的水电站,其初步设计报告必须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技术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9、开工报告审批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72号),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技术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监理单位已选定、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质量监督合同书已签订、“通路、通讯、通电”等三通已完成、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已基本完成后,必须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管理范围
  1、审批或核准管理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的规定,大中型水库由中央审批,小型水库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4月)的规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它有关审批管理范围
  《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由负责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工报告》由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电站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水电站项目建设管理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严格执行建设“四制”
  水电站项目建设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必须严格实行基本建设“四制”要求,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水电站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工程建设规模相应资质等级,并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开展监理工作。
  水电站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合同法》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电站在建设施工和竣工运行后,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管。
  2、严格按规程进行各项验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电站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监督,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组织进行各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严格并网发电审核
  水电站建设项目接入电网设计必须报经供电部门审批,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合格后,提供验收主持单位印发的《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申请并网发电,凡未提供《下闸蓄水验收鉴定书》的,供电部门不得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水电站建设责任措施
  1、凡项目业主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必须立即停建,待完善审批认可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后再行建设,否则,由项目业主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法律责任。
  2、凡有关部门失职、渎职或越权审批的,由有关部门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凡国家工作人员干预、阻挠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4、水利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处理。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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