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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5 生效日期: 2007-10-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
  住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长沙和构建和谐长沙的总体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快实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力争“十一五”期末,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要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到2007年底前,我市内五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县(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科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内五区统一标准,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物价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改建一批直管公房和存量住房、清理一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小户型住房等办法解决,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一是公积金的盈利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包括区、县〈市〉)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财政收入的2%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要规范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合理确定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内五区统一标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查申请对象,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控制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量占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10-15%,各区、县(市)年度建设量由全市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分配指标,并实行年度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环节和上市交易管理,建立公平、科学的销售管理机制,房源由政府统一调控和政策监管。
  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经政府严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积极推进棚户区成片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水平,对农民工集中的区域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三、完善配套政策和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要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行政划拨土地供应,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优先保证并负责落实。在报批年度用地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查报批速度,保证供应计划落实。对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
  要落实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加大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项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奖励制度。
  要完善管理机制。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管理,坚持区报市审,以区为主的原则,全市统一建设标准和政策规定,将建设指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区。建设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可采取小区成片或在相关项目内配建。要合理规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环境配套、绿化等建设指标,在适应城市整体人文环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下,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要加强建设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要严肃纪律。严格依法依政策办事,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要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进行清理,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切实把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工作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并在各区设立住房保障工作局,内五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各设置一名住房保障工作专干。各县(市)建立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城市保障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管理、回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全市住房保障资金专项制度和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负责发布城市保障住房供应计划,公布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界定标准,公布城市保障住房的配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培训工作人员,接受咨询信访,统筹协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承担。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保障住房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全市城市保障住房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组织和安排城市住房保障资金和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市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市规划局负责城市保障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落实用于城市保障住房项目的建设规划。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核及其住房情况的调查统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对城市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进行核准公布。市监察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安、劳动保障、交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对象的户口、收入、资产等情况的核实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工作负全部责任,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指标,确保任务完成。
  (三)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签订责任书,制订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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