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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郑州的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6 生效日期: 2007-10-0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来郑发展,加快推进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市的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市政府设立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亿元人民币。从2008年起由市财政安排预算,专项用于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对在郑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7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4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在郑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资金融机构,需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需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除总部、地区总部外的其他外资金融机构,凡入驻郑东新区并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对在郑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底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三至第八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外资金融机构用于业务发展。
  由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本市收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外资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政策解决高级管理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并由教育部门在其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
  凡被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准予本人迁入: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3.本市紧缺急需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
  七、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普通护照(因私)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为外资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八、积极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市属法人金融机构。地方优质项目的融资优先向外资金融机构推荐。
  九、外资金融机构向本市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参照《郑州市奖励辖区金融单位及个人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国外企业来郑投资的,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7〕13号)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一、市政府建立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或首席执行官定期座谈制度,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为外资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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