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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节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安监[2007]16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中秋、国庆节前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现就中秋、国庆节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工艺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演练情况;新建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企业已通过安全审查但政府未批准设立不得开工建设执行情况,新建企业的试生产项目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等。
   二、 检查范围和方式
   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方式:
   1、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将对重点企业尤其是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环宇焦化有限公司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全面检查。
   三、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中秋、国庆以及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的监管,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检查时要聘请专家或评价机构人员共同进行,每查一个企业都要形成检查报告,参与检查人员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严防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当场下发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凡检查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9月24日前报市局一处。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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