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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产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开展高毒农药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以饲料添加剂和宠物饲料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严查在水产苗种生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行为;开展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行动,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行动,确保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到今年底,全市主城区及万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等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市农业局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通过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巡查、回访、年度报告,强化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等手段,加强对食品企业及小作坊的监管,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善;帮扶具有一定条件的小作坊尽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面推行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食品包装等相关产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特别是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充分发挥12365的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作用,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到今年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的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市质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市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在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中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今年底实施率达95%以上;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到今年底,彻底整治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对县城以上城市无证照餐饮经营单位查处率达100%;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市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做好药械广告的审查和日常检查,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协查机制。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坚决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深入推进生猪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完善猪肉购入登记、检验和销售记录制度,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到今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商委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全面掌握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限期复查,确保整改率和整改复查率均达到100%,促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逐步提高。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行业会议、质量分析会等方式,促进企业自律,达到抽查一种产品,促进一个行业发展的目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反强制性认证和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原材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抽查一批涉及健康安全的产品;集中公告一批产品抽查情况;集中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集中取缔一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窝点;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对假冒伪劣产品已经售出的,必须责令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强获证后监管,确保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到今年底,全市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产品质量不高、无证生产等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市质监局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添加剂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注册登记资格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进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出口许可管理,对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许可证书。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重点打击逃避检验检疫和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严格口岸查验措施,制止买卖、伪造单证,瞒报、换货、货证不符等违法违规现象。
  到今年底,全市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重庆检验检疫局牵头)
  三、工作步骤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9月上旬至15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全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目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至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进一步明确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至31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验收的准备,确保验收成功。市政府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强化分工协作,实施依法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要下移监管重心,强化监管措施,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产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整治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整治效能。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三进”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载体,开展经常性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产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宣传和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市名优产品、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收到实效。为了使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牵头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电话:89232673,传真:89232674),并于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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