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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7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粤知协函[2007]262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7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7〕92号)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07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
  我省专利代理机构所设的省内及省外分支机构随原机构参加年检,其它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需单独参加我省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 条规定的内容。
  三、年检材料及要求
  (一)2007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年检登记表中专利代理业务和经营情况应填写2006年度数据,其他数据应填写当前情况。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代理机构的经营及管理情况,特别是《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 条规定的内容,并单独列出自2006年年检以来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变化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原件)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原件)
  四、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代理机构于9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我局协调管理处,材料收齐日为受理日,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五、年检结果公布
  (一)2007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有关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视为年检不合格。
  对年检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事宜
  如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已填满,请相应机构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连同年检材料一起交到我局协调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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