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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1 生效日期: 2007-08-21
发布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7]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打造“品牌镇江”,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快推进品牌战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做响品牌,做强企业,做大产业”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大力培育、保护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明显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和区域品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产品、外贸出口、区域品牌等五大领域形成一批全国著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明显竞争优势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使品牌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制造业品牌。到2010年,制造业中国驰名商标达10件,中国名牌产品达13个;国家免检产品达30个;江苏省著名商标达142件,省名牌产品达63个;市知名商标和市名牌产品分别达345件和100个。
  ——服务业品牌。到2010年,服务业争取5家以上老字号企业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证;江苏省著名商标达8件,省名牌产品达2个,市知名商标和市名牌产品分别达15件和20个;省级以上质量奖10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湿地公园1个;国家重点公园1个;国家4A级以上旅游区6个,其中5A级旅游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培育省十强旅行社1家;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10家,其中五星级2家。
  ——农业品牌。到2010年,争创中国世界名牌1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2个,省名牌产品15个,市名牌产品30个。
  ——外贸出口品牌。到2010年,商务部“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达5个,国家级出口名牌达3 -5个,省级出口名牌5-10个,市级出口名牌30个以上。
  ——区域品牌。到2010年,培育和建设3-5个以产业集群为依托的区域品牌,其中1-2个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著名区域品牌。
  ——品牌经济规模。到2010年,省级以上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
  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目标,实现一、二、三产业和谐发展。围绕“3510”工程,科学规划,梯次培育,制定出台《镇江市“十一五”品牌发展规划》,并制定品牌年度发展目标,纳入《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切实增强全市品牌培育发展的计划性、科学性、实效性;各辖市、区及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全市品牌培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年内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品牌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阶段目标和各年度工作计划;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创牌计划及实施步骤,明确主攻目标,落实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确保我市品牌培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二)夯实品牌发展基础
  1.推进技术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断加强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改进能力;鼓励优势企业实行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制订,促进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相互融合,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主导化,到2010年,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2.8万件,授权总量达1万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定达500个;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2.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企业建立各类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到2010年,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26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18个,省级以上工程中心3个;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行业技术检测中心,为集群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战略,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支持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现代管理思想,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
  3.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充分运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强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把品牌知识、品牌经营作为企业家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大力提升企业家品牌素质,提高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1.对新创品牌实行奖励。凡新获“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凡新获“中国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凡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凡新获“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出口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凡新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凡新获国家重点公园、国家5A级旅游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凡新获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十强旅行社、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实验室水平认证的单位,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实验室水平认证的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机构,奖励10万元;对担任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20万元,担任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费每件补助50%,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2万元补助。
  品牌奖励资金来源为:国家级以上的品牌奖励,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原条口支付);省级品牌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按原条口支付)。
  对新获“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等品牌,各条口根据财力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2.优化要素配套服务。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简化办贷手续,实行利率优惠,并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对品牌生产企业,其品牌的价值,经权威评估后,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最高幅度可占注册资本的70%。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下,品牌产品企业生产的用地将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对品牌产品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要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保证。各级政府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予以重点扶持。
  3.全力扶持品牌经营。对省级以上的品牌产品当年销售和上交税金超过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品推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级以上品牌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品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品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化品牌发展环境
  1.增强企业创牌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和舆论手段,加大对品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重视品牌培育,支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适时组织开展年度品牌风云人物、十强品牌评选等系列活动,激励企业创牌,助推品牌建设。对本市品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对品牌培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视专题片、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牌、护牌氛围。
  2.搭建品牌服务平台。成立镇江市品牌建设促进协会,指导和协助会员企业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创品牌。加强行业协会、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协会建设,不断健全品牌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保护品牌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镇江品牌宣传展示和拓展经营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要为品牌产品销售提供准入、摊(商)位等便利。优先考虑市内品牌企业网点设置,加快店面招牌审批,做到即时办理。支持鼓励品牌企业到大中城市开设品牌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到境外开设分公司进行镇江品牌的国际化连锁经营。
  3.完善品牌保护机制。坚持创牌与保牌并举,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知名商品保护自律组织,积极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形成品牌保护合力。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建立全市知名品牌数据库,对各级品牌产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准等印刷的管理。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企业,按相关管理办法取消其品牌称号,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指导企业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应诉工作。
  (五)强化品牌工作领导
  1.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在成立市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基础上,各辖市、区应尽快建立由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和经贸、质监、工商、外经贸、科技、农林、旅游、园林、人事、环保、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品牌战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班子,以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系统)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落实部门工作职责。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外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国家、省、市出口名牌产品的推荐、申报、认定工作;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专利和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园林部门主要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重点公园的推荐、申报工作;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国家4A级以上旅游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十强旅行社和旅游星级饭店的推荐、申报工作;农林部门主要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推荐、申报工作。人事、环保、财政、国税、地税等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自身职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
  3.强化工作目标考核。从2007年起,将品牌创建工作列入各辖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开展品牌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其他
  1.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由市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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