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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 2007-08-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材[2007]4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现将全省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
  省建设厅对全省两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施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由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根据自愿原则,出租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使用单位对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建档注册。两工地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购置建筑起重机械后,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也可以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入两工地投入使用后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2、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应提供商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6、《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7、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证书复印件1份(现场正在使用的由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估;定型生产企业制造的物料提升机,由该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注册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证副本,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表》和登记证副本上填写注册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注册登记: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2、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要求的。
  (二)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两工地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动态登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2、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租赁、安装、使用、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后的验收记录或由施工单位委托给有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单位核查验收记录或检验报告后签署意见)1份;
  6、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拆除方案、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以及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
  8、《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
  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发放使用登记标签,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登记证副本上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原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省两工地使用,产权单位应向工程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证副本,然后再办理使用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3、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
  (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标牌和副本。
  1、标牌:登记证标牌由注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两部分组成。登记编号方法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函》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在我省使用。使用登记编号方法以设区市(或扩权县)为单位,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登记证标牌由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并将标牌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2、副本: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转场、位移安装后办理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副本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登记证副本,副本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标牌和副本由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登记证标牌已于2003年8月15起在全省施行,副本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四)登记工作要求。
  1、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有关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的理由。
  2、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市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汇总报表(附件6)和使用登记汇总报表(附件7)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3、省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掌握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数据档案,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Internet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申请表见附件8)。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本市、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及时向省建设厅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跟踪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四)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
  进入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业务的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明进冀安装或出租设备的名称和型号),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进冀安装或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已在省建设厅备案、安装企业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等,在意见栏里注明核查意见并签章。外埠进冀企业既可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效资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冀备案手续,也可以直接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外埠进冀企业填写《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把《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分别交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省建设厅将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情况通过Internet网向社会公布。
  三、建筑起重机械验收检验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建筑起重机械,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验收验检,统一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0、附件11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2的规定。
  (三)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单位,应提示首次在我省两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到所在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转场、位移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后,应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副本上签章;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起重机械应不予检验,并将情况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编号由3组字母和数字组成:设备类别-检验日期-检验序号。设备类别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分别用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表示为“T”、“S”、“W”;检验日期用六位数字表示年月日;检验序号以年为一个编号周期,用四位数表示。如2007年5月22日检测的第三台物料提升机检验编号为W070522-0003。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联系。电话:0311-87905458、87904570、87904970。邮箱:cl@hebjs.gov.cn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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