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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09
发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锅炉整治工作,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九日
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模”工作为动力,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限,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城市禁燃区内的锅炉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整治对象
  整治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类锅炉,包括浴室锅炉、餐饮宾馆锅炉及除集中供热热源点和发电锅炉外的工业锅炉。
  三、整治目标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锅炉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工作要求与步骤
  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2007年9月30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从现在起至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禁燃区划定通告,整治办公室、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从8月15日起至9月20日,按照市政府通告限定的时限,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锅炉业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以及在禁燃区违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由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锅炉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市禁燃区锅炉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健同志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张汝华、市质监局党组书记陈世凯、市经贸委副主任王苏君任副组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清河区副区长朱维佳、清浦区副区长许志豪、淮阴区副区长于建斌、楚州区副区长周剑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徐业恕和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高文学组成。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局,高文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光、陈伟同志任副主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为市政府提供划定市区禁燃区方案,制定禁燃区锅炉整治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
  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依法查处,对禁燃区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从整治之日起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准使用。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热水直供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和热水直供。对新上热水直供的单位确保热水供应。
  安监部门负责对锅炉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管。在办理锅炉使用单位年审时,应审查业主提交的环保、质监等部门的许可资料,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单位不予年审,无证经营的报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配合政府集中整治禁燃区内需淘汰锅炉,维护现场整治秩序。
  各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燃区锅炉的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街道和社区履行监督职责,组织集中整治和拆除,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整治信息。
  (三)加强舆论引导
  要将宣传发动贯穿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对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街道社区要将整治工作宣传到每一个锅炉业主,引导业主配合整治,广泛动员市民监督。
  (四)完善激励机制
  1.集中供热入网优惠。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锅炉或申请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业主,给予免收热网服务费的优惠,用户只需承担从供热主管网到用户支管网的管道建设费用。
  2.热水直供优惠。热水供应价格按实际成本微利制定,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热水价格的监管。
  3.对集中供热单位和热水直供企业实行规费优惠。对涉及的各市属行政收费项目,要尽量减免。规划部门在目前收费基础上减半征收,园林部门对绿化赔偿费按成本收取。市政部门道路挖掘维修费用5年内的按实际系数12倍收取,5年以上的按实际收取。公安部门给予热水运输车发放“绿色通行证”,办理市区免费通行证,准予在供水点临时停车。供水部门对集中供热单位和供热水单位的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4.对按期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经营酒店、浴室的个体私营业主,凡锅炉审批手续齐全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每拆除一台锅炉,如继续从事原有经营,实行集中供热或热水直供的,补助4000元;拆除锅炉后停止营业的,补助2000元。
  淮阴区、楚州区禁燃区划定范围和锅炉整治工作由两区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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