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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 2002-06-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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