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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法[2007]94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多头上路上航,重复检查和处罚,省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我省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经5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统一执法试点的重大意义。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和厅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试点地区、单位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确保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尽快形成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机制,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上路、上航检查行为,推进“和谐交通”和“法治交通”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决定在我省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交通“三个服务”的大局,贯彻落实“三个转变”的战略举措,从实践中探索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建立运转协调、高效便民的交通行政执法联合检查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思路、途径和方法,为全面实行交通统一执法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如何统一协调交通现有执法力量,对现有的交通执法门类、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进行有效整合,基本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处罚的问题,为推行交通统一执法和实施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各位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科技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以及厅属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省交通系统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决策和解决重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为办公室主任,厅政策法规处、政治处、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试点单位的确定
  苏南选择常州市、苏中选择江都市、苏北选择邳州市作为试点单位。
  (三)试点工作的内容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定点检查为原则、流动检查为例外、执法检查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查处分离,一个窗口对外”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统一设置执法点
  公路方面:以现有收费站、治超点、汽渡口和危险品检查点为依托,并根据路网节点实际情况,相应设置公路(道路)执法点。执法点设置以及在执法点开展检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条国、省干线公路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40公里,同一条县道公路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0公里;
  (2)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道路)执法点不得超过7个,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3个。
  (3)省辖市范围内同一条国、省干线公路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条县道公路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支联合检查执法队伍在执法点进行检查。
  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可以在对外通道上设置执法点,但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4个。
  水路方面:以海事所、船舶待闸区、船舶集散地、船舶装卸作业场所等为依托,并结合航道网节点实际情况,相应设置水路执法点。执法点设置以及在执法点开展检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执法点应在六级以上航道上设置;
  (2)同一航道上执法点的间距不得少于30公里;
  (3)省辖市范围内同一条航道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支联合检查队伍在执法点进行检查;
  (4)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水路执法点不得超过3个,每天实施检查的执法点不得超过2个。
  试点地区的公路、水路执法点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报省厅审核后确定。
  2、组成联合检查队伍
  (1)公路(道路)联合检查队伍由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路各项交通规费稽查组成,运管部门为牵头部门。
  (2)水路联合检查队伍由地方海事、航道航政、水路运政、水路各项交通规费稽查组成,海事部门为牵头部门。
  实行联合检查后,原各单独上路、上航检查车辆、船舶的单位,一律不得再上路、上航检查车辆、船舶。
  联合检查队伍由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负责人挂帅。
  依托执法点的检查其半径范围不得超过两公里。各有关执法机构日常的公路巡查、航道巡查、内河交通安全巡查等,不涉及检查车辆、船舶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乡镇交管所以辖区内车站、码头,车船和货物集散地等源头检查为主,其源头检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制定公路、水路检查计划。
  开展试点的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日常管理工作实际,提出月度检查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编制的月度检查计划和所属县(市、区)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平衡,并于每月28日前作出决定。检查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渠道上报。
  4、统一违章处理。
  实行查处分离和一个窗口办理,试点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辖区内设立统一的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政违章处理中心,各有关执法机构分别在处理中心设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建议,违章处理统一由处理中心负责。(简易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以及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违章处理中心对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报领导决定。违章处理中心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现场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违章处理完毕后,违章处理中心应向现场执法人员出具处理回单,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试点工作要求
  1、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统一执法试点的重大意义。推进交通行政统一执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多头重复检查、处罚以及行政争议,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交通、法治交通的重要内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和厅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试点地区、单位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确保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2、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好开展统一执法试点和日常执法工作的关系,保障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厅积极鼓励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3、省厅将加强对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将把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对试点市的年度考核的硬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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