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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2007年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妥善解决低保对象的生活困难,从2008年1月1 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城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240元提高到270元。
  2、农村: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广陵、维扬、开发区、瘦西湖新区、新城西区)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800元;宝应、高邮从1100元提高到1200元,江都、仪征从1200元提高到1400元,邗江从1440元提高到1600元。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明确提标时间。今后从每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使城乡低保标准实现自然增长。
  2、明确提标幅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同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
  3、明确提标工作程序。对于全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今后每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各地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于11月底前向政府提出提标请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发提标文件。
  4、明确提标资金渠道。城乡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提标后财政预算不足的地区要及时追加预算。
  三、实施分类施保
  各地要继续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的精神,针对低保对象的特殊困难,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孤儿、残疾人、县级以上劳模、少数民族、计生等特困低保对象,在低保标准上上浮15%。此外,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今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各地要切实抓好调查核实,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四、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
  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同时,要积极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所有低保资金必须全部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和现实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从严要求,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工作水平,把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作为体恤民力、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考核责任制,确保“提标、扩面、增资”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认真抓好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六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级审核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两榜公示制度、打卡发放制度、动态管理制度、规范建档制度),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每季度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做到该保的一个不少,不该保的一个不保,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预算,保证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以人定钱,应保尽保”。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低保核查人员。此外,各级物价、劳动、卫生、教育、城建、工商、税务、房管、广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继续抓好低保对象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保证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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