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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224号

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现对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将城镇职工住院自负比例分档报销的办法,调整为从起付线至3万元,每级医院按固定个人自付比例结算,转外住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14%、12%、8%。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自负比例仍按在职职工的70%执行,调整后分别为10.5%、9.8%、8.4%、5.6%。
  (二)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
  将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二级医院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不变。
  (三)调整部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
  将部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由原自付50%的调整为30%;原自付30%的调整为20%。
  (四)调整10种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
  将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共10种门诊特殊病种的目录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现在的70%调整至80%。
  (五)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障待遇
  进一步提高建国前老工人的门诊待遇,每年为他们个人帐户增加200元。
  (六)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将转外就医的大病救助保险的报销比例由现在的75%调整为90%,其余大病救助保险的报销比例由现在的80%调整为90%。
  二、建立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一)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坚持充分尊重退休人员意愿,参保自愿的原则。参保对象为参加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的各类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与方式为,每人每年100元。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个人或其赡养人支付50元,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中支付50元。
  (三)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为,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再报销50%。
  建立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管理,控制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
  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管理,控制参保人员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其中参保住院病人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率,三级医院控制在12%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院)平均不得超过8%。
  四、强化基金管理水平
  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水平,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召开由财政、地税、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障联席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基金分析,建立基金预警制度,并根据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对医保政策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五、本意见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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