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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筹层次和建立市级调剂金事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暂不能实行市级统筹的,必须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调剂金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各市州根据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医疗费用水平合理确定,并积极向市级统筹过渡。
  二、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事宜
  (一)列入国务院试点的兰州、酒泉、定西市要将已开展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中:
  1、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15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2、其他低保对象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
  3、筹资标准超过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市州财政补助。
  (二)其余市州也要积极推进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工作。缴费标准和办法按《实施方案》执行。其中:
  1、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2、其他低保对象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
  3、筹资标准超过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市州财政补助。
  (三)除低保对象外的其他城市居民缴费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仍按《实施方案》执行。
  三、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目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学校,按原制度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学校,其在校大学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出台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在城市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大专院校(不包括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大专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关于城镇居民中特殊人群的界定事宜
  城镇居民中属于一二类低保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认定;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残联部门认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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