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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关于加快矿业发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精神,做强做大矿业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到2011年,建立以铜业为主,钼锑铅锌采选业为辅的有色金属产业;以铁矿采选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铸造加工业为主的黑色金属产业;以稀土分离、冶炼及其运用产品生产为主,银矿开发加工为辅的稀有贵金属产业;以石灰石开采及水泥生产为主,瓷土采选及陶瓷生产为辅的建材与陶瓷产业等四大产业集群,实现矿业(含加工业)总产值100亿元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矿业发展方向
  要坚守一个原则、严把三道关口。在推动矿业开发中,要坚守重点开发,不能遍地开花的原则,要严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众利益三道关口,走安全发展、环保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之路。
  要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益。要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安全、环保为前提,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实现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特别要从三个方面去要效益:一是向市场要效益。要采取市场化运作,引进竞争机制,实行矿业权的有偿拍卖和转让;二是向产业链要效益。要瞄准产业链条的高端,延长矿业经济链条,提升矿产品附加值;三是向规模生产要效益。项目要上规模、上档次,不能小打小闹。
  具体要做好七个结合:矿产资源开发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相结合;矿产资源开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现有企业挖潜改造与新建开发项目相结合;现有矿产开发与寻找新的后备资源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发优势资源与统筹规划多种资源的全面开发相结合;矿产资源主要产品的开发与综合利用、加工增值相结合;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资源、环境的保护及安全生产相结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梅州市矿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采选及其下游产业开发的工作,协调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矿业开发工作的领导,确保矿业发展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建立履职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根据《梅州市矿业发展规划》及市矿业开发重点项目推进的需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下达矿业发展指标及工作任务。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经贸、中小企业等部门制定矿业经济统计办法,对矿业经济进行专项年度统计。市人事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矿业办制定考核与奖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势推进地质勘查工作
  一要按《梅州市地质勘查“十一五”规划》科学安排地质勘查各项工作。主攻铜、钼、锑、铅、锌、银、稀土、铁、石灰石等重点矿种,认真抓好市政府与七二三地质大队勘查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要坚持市、县统筹找矿,提高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能力。市政府拟拨出专款,投入地质勘查。通过直接参与勘查项目的申报、勘查,占有重要矿产资源,提高对资源的调控能力,保障下游产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供给。要引导市勘查规划区块内的现有探矿权人尽可能地融合到政府组织实施的勘查中来,参与勘查合作,防止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乱挖乱探等现象。
  三要加强战略合作,提高勘查效率,加大勘查投入。一方面要与科研院所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省地勘局、市矿业发展专家顾问的合作,充分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及先进技术指导勘查工作,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查风险;另一方面要与企业合作,在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要找有战略眼光、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合作,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勘查投入。
  四、全面推进重点开发项目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是实现矿业发展目标的核心工作,也是矿业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要紧扣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这一中心环节,按《关于全面推进矿业开发重点项目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51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有效地推进《梅州市矿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13个重点项目,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尽快发挥效益。对己有开发主体的项目,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积极筹措资金,集中人力物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尚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要选准开发主体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将矿业权流向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集群效应;尽量将矿业权流向下游产业发展充分的企业,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贡献率;尽量将矿业权流向企业信誉高、科技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打好基础。
  五、切实保障矿业开发用地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矿山规划和建设情况,为勘查单位和小型矿山企业提供临时用地,协助理顺与当地群众关系,帮助协商用地补偿,做到按规定缴纳垦复保证金后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在建设工业广场、生活设施、采矿用地、物资储备、中转场所等需要用地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用地报批手续,及时为矿山企业的规划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六、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支持参加广交会等经贸活动。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七、鼓励发展下游产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价值在原材料中的比例大于70%的下游产业企业(水泥制造、陶瓷、铜业、稀土分离除外),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3万元可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超过3万元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后,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
  (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八、加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
  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一是资源配置要引向有资质、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是要加强监管,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要严把环境保护关。要严格遵照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防止先开发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要重视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做到开发与环保同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得益彰。要抓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治理三个环节,督促矿山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按“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逐步淘汰落后的采矿方法、选矿及加工工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按照建设生态梅州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禁止废水、废气、废渣的无治理、无序排放。要依法建立健全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九、加大整治力度,规范矿业秩序
  (一)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从严控制探矿权的设立和延续登记,切实解决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问题,规范勘查行为。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综合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和维护矿业秩序,为矿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25号)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整合工作,有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促进矿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开发。
  (三)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十、树立“崇商重企”理念,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崇商重企”理念,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发展矿业经济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属地管辖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矿区的治安防范和管理,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维护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要按双向维权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好矿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既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使群众从矿业发展中得到实惠,又依法严厉查处无理取闹、挑衅闹事、故意扰乱矿区秩序等行为,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三)要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矿业发展。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市矿业发展专家顾问组的智囊、指导作用,为矿业发展建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平台;要建立激励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的矿业经济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要加强职业培训,为矿业发展输送各类技术和技工人才。要建立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行业咨询、信息交流与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银信部门在金融方面要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扶持矿业发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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