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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纳入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凡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2007年8月30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凡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按照粤办发〔2006〕26号文关于“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的规定执行。
  2007年1月1日前已关闭、破产、解散的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解散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在2007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选择按月缴交或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补偿费,其缴交医疗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转制方案时,应优先从企业剩余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地统筹地区2006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属于县属企业的,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5%、13%、12%,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属于市属企业的,省、市财政各负担25%,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分10年划拨。
  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趸交20年,单位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每年按上年度末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将本级财政当年所需负担资金于当年5月31日前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政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拨款凭证,将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资金到位后再向省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补助资金,在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向原单位留守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留守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将退休人员名册汇总后统一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的作用,积极推动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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