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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 2008-0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广东省通过2004年进行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摸清了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全省重大经济决策提供了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近年来,广东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摸清全省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研究制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广东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单位,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普查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于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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