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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2、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3、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解决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二、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全覆盖,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努力消除零就业家庭。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老年公寓。
  (三)建立健全社区救助服务体系。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责任明晰、参与广泛、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的新型社区救助体系。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好“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2008年,地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县级市达到60%。到2010年,在地级城市和县级市城区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首诊制”等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把社区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五)建立健全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体系。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六)建立健全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七)建立健全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立以社区治安防控网络为核心、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为基础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2)42号)精神,加强社区警务室和治保会建设,配齐配强社区民警和治保干部,加强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治保会、巡逻队、保安队、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推广运用物防、技防等科技手段和措施加强社区治安防控工作,提升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加强对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监管对象的安置、帮教和转化工作,建立和实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开展社区扫黄、禁毒、禁赌和禁止非法传销等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畅通的民情沟通渠道,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区普法和安全防范宣传、法制教育工作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消防等灾害事故的预警和紧急反应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区服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不足300平方米的,应采取财政拨款、驻区单位扶持和其他途径筹措等方式予以解决。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要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人口计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要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要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到2010年,全省力争实现100%的城镇社区有志愿服务,1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要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成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成效明显、机制健全、城乡互补,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
  (五)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经常开展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区服务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七)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八)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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