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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2]75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上报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渝交委文〔2002〕114号)收悉。 
  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修改。你委据此报送的《关于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对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渝交委文〔2002〕202号)提出了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我市的高速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请你委积极作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联网收费的运营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减少公路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通行车辆的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所有车辆、驾乘人员,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联网收费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车型及费率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型分类为: 
  (一)一类客货车:2吨以下(含2吨)的货车,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 
  (二)二类客货车:2-5吨(含5吨)的货车,10-25座(含25座)的客车; 
  (三)三类客货车:5-10吨(含10吨)的货车,26-50座(含50座)的客车; 
  (四)四类客货车:10-20吨(含20吨)的货车,50座以上的客车; 
  (五)五类货车:20-40吨(含40吨)的货车。 

    第四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收费时3个项目合并收取。 

    第五条   高速公路的收费费率以一类车为基数,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50元/车公里、10元/吨座次、10元/吨座次计算,收费系数为1:2:3:4:5。 
  40吨以上车辆的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25元/吨公里、2.5元/吨座次、2.5元/吨座次计算。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分路计价、一次收费的原则确定,并编制各高速公路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由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通行多条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实际行驶里程、通过的桥梁隧道数和各车型相应收费标准计收。 

    第八条   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计收,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比照同类车型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以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 
  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第九条   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的核定为准。 

    第十条   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载质量(吨位、座位)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采用封闭式。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设置原则为:在出入高速公路区域内的起讫点设置主线收费站;高速公路之间的连接处不设置主线收费站;与普通公路之间的互通立交处设置匝道收费站;高速公路分期修建的可设置临时收费站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用进口发通行IC卡(以下简称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IC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驾乘人员应妥善保管。 
  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无IC卡、故意损坏IC卡、持无效IC卡的,应予补卡,收取每张IC卡20元的工本费。 

    第十四条   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成建制的执行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及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一律交纳车辆通行费。 
  免费车辆通过入口收费站时,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领取IC卡,出口主动停车、交回IC卡,查验无误后通行。 
  重要活动的车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的其他车辆有下列偷漏通行费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补收车辆通行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一)遗失或者损坏IC卡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在路网内一次通行高速公路出入口相同的车辆(U形车)按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三)持伪造IC卡或车辆通行票证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章闯站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偷漏行为,比照上述条款处理处罚。 
  本办法(三)、(四)情形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扣车扣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车道联网收费设备运行良好,IC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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