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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2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食药监妆[2007]6号

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规范》新规定涉及标签变更的除外)。2007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为止。
  二、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若其配方中使用了《规范》新规定的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出限制要求,应及时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请变更产品配方,并提交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更改后的配方和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经专家审核,变更后配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准予变更;需要提供卫生安全资料的,将通知企业予以补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将注销产品批号和备案号。
  2007年7月1日前已通过现场审核或被检验机构受理的化妆品,若配方中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可参照上述原则提出修改配方。
  三、《规范》涉及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如对使用某些限用物质化妆品要求标识的内容、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新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若其防晒功能标识与批准时一致,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
  四、《规范》全文电子版可在我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zda.gov.cn/law.asp。请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并立即开展自查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调整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经营活动,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将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理。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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