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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 2007-07-25
发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近年来,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发展。因此,要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化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基本思路: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大科技与资金投入、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改善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努力提高公交车辆出行分担率,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目标:到201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市中心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5标台,各县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2标台;市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0%,各县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县区不超过30分钟;市中心城区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市中心城区改造1-2条公交线路为快速公交线路。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一)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规划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增加城市道路网密度,超前规划和预留公共交通通道,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按照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各类公共交通方式的结构比例与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市中心城区要根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方式的发展需要,编制、深化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各县(区)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统一编制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公交对农村的辐射,努力构建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格局,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全覆盖。
  (二)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布局、场站布局,包括首末站、公共停车场、专用场(站)、出租汽车营业站(点)、服务中心等设施和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统筹设置公交线路,方便公路客运班线换乘。
  (三)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要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或修订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各县要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大型居住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新建道路也要配套建设公交场站服务设施,具体由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建设费用统一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目前欠缺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市中心城区的城南高教园区公交调度中心、楚州区公交停车场等,由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计划,列入政府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分期分批,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淮阴区要结合火车站和汽车北站建设,配套建设公交调度站场,要建立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公共汽车与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方便市民换乘。各开发区要预留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并配套场站服务设施,方便公交车辆进入开发区。
  (二)建设公交专用道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上的优先措施,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2007年底之前,要完成中心城区淮海南北路等道路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的试行工作。
  (三)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管理。要结合创建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以信息化为基础改造传统公共交通系统,实现乘客、车辆、场站设施和道路交通之间的信息互动,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特点、交通流量变化规律和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落实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管理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交企业要建立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普及和完善公共交通IC卡系统,方便乘客出行。不断优化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五、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车。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在稳步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公共汽车线路与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等功能区延伸,延长运营时间。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车的补充,具有灵活、方便等特点,各县(区)要将其作为发展公共交通特别是老城区公交和城乡公交的一种有效形式,合理引导发展,规范服务管理。
  (二)推广应用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似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根据淮安中心城区客流增长情况和道路交通条件,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可加强研究与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同时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配合。为实现建设特大城市的需求,远期应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研究,方便市民出行。
  六、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推进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按照深化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放开公交建设经营市场,允许并鼓励各类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全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在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的同时,要全面实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培育形成以国有为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共交通发展格局。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方式,对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新开公交线路和新增出租汽车等,要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投资者、经营者和建设者。严格特许经营合同管理,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站运分离改革,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设施,逐步通过有偿服务方式向公共交通企业开放,并合理核定公交运营成本、规范服务考核。
  (三)强化对城市公交客运市场与服务的监管。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要求,制定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和服务监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污染严重、技术性能差的车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厢、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将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要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重点用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设。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公共交通产业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公共交通相关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采用划拨等方式供应。鼓励公共交通设施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要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鼓励实行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落实经济补贴、补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估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要及时拨付。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老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成人持月票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政府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四)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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