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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 2007-07-25
发布部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牡政办综[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规定》的实施,对改善出生人口结构,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多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但近些年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偏高,存在人为因素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将会出现持续增高的发展趋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贯彻落实《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站在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任的高度,组织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的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和接生及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建立B超机购置、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层级签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制度;完善孕期检查登记和跟踪随访服务监测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大工作检查力度,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完善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重点排查弃婴和溺杀女婴的案件。卫生、统计、公安、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互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三、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女孩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要坚持深入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落到实处。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优先帮助、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女孩户实施扶贫项目,在政策、技术、资金项目等方面为计划生育女孩户提供优先优惠帮助,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孩户发展经济。要优先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孩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独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拓大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范围。
  四、进一步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将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当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层层分解指标。卫生、人口计生、公安、文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诊所、零售药店、公安派出所和文化市场执行《规定》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的公民,查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广泛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规定》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把握《规定》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健康、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把《规定》作为卫生、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素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把《规定》的宣传工作融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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