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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 2007-07-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卫发[2007]21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浙江省计划生育科研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运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自2 007年7月18日至7月27日,在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要求如下:
   一、省卫生厅负责对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检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批准允许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机构要重点检查其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审批范围开展技术服务;是否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是否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是否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开展精液检查、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情况。
    (二)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对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向社会公布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予库的机构名单(见附件),引导群众正确择医。经审批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适应症,避免此项技术的扩大应用和滥用。
   四、各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并将本次监督检查情况于2007年7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
   联系人:朱炜   联系电话:0571-87709357
   传真:0571-87709180  电子邮件:zhuwei@zjwst.gov.cn
浙江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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