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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 2007-07-1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7〕202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第八次全省环保大会及昆明市环保大会精神,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治目标
  (一)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排污口实施取缔的基础上,巩固取缔成果,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二)坚决取缔2000年3月20日之后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有可能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2000年3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200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0%。
  (三)滇池流域内废水排放企业的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四)重点监管企业(含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及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100%;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产生危险废物单位须有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人民群众环境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集中开展以下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一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和划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出境河流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送市环保局备案。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整治金沙江、南盘江、牛栏江等主要河流和湖库沿岸化工企业和采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其应急预案及紧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有效性。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治理;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对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的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要在查清污染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防治力度,使水质逐步得到改善,直至达到水质要求。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给予从重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按规定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治理,同时责令入网排放企业限产、限排。重点检查寻甸金所工业园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林工业园区、东川四方地工业园区、安宁草埔工业园区和呈贡新城。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对区域内其他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专项检查,写出专项检查报告,上报昆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
  1.全面清查土法炼铅、炼锌和土法炼焦的反弹问题。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对钢铁、铜、铅、锌冶炼、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化工(重点是铬盐企业)、矿山等重点行业及滇池流域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废水直排滇池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的企业,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已核发的不得换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核定排污许可量。三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滇池流域范围内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未经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并将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重点对石林的土法炼锌等污染反弹问题进行检查。四是重点排污企业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及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主要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排放口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已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要尽快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4.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对滇池周边小作坊进行清理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凡生产、使用和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一律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督查螳螂川中段、昆明钢铁公司生产用水取水口上游排放氟硅酸废水的企业,凡排放废水致使地面水受污染,影响工、农业生产正常用水的,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屡查屡犯的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排污行为。
  (五)集中整治企业排污所致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和挂牌督办项目
  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长期解决不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路沿线、风景旅游区周边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予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重点督办项目,特别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周边经营性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和其他群众反复投诉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提出解决问题时间表,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2003年以来实施督办,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或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一律报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排污行为。
  (六)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一是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再次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8月底前列出清单,9月底前予以纠正。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实事、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市级挂牌督办事项
  经昆明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以下问题和企业实行市级挂牌督办:
  (一)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云南祥丰化肥有限公司、昆明山创电石有限公司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安宁振鸿工贸有限公司西山钢铁厂、石林宏达石材厂、石林宜奈石材有限公司7个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二)石林县土法炼锌污染反弹问题。
  (三)富民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万和磷肥厂、云南大西洋钛业有限公司、安宁市金太工贸有限公司、嵩明鹏森纸业有限公司、东川宇斯药业有限公司6个企业的超标排放、偷排等违法排污问题。
  (四)昆明搪瓷厂、昆明麦淇淋食品厂、昆明市舒风饮料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4个企业的群众反复投诉污染问题。
  (五)宜良南北钢铁厂落后生产设备就地拆除问题。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7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昆明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本辖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适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各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并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在“专项行动”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除保安用电之外的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以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
  市滇管局: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所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性养殖及其他经营活动排污行为的清查工作,凡违反《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依法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性措施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将取缔、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加大惩治力度
  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2003年以来,“专项行动”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解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四)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和对挂牌督办事项的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上级政府确定的挂牌督办事项和本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扰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对省环保局2007年4月23日通报的环境违法典型事项和上级政府提出的挂牌督办事项必须按期完成整治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区域限批。向社会公布的挂牌督办事项须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昆明市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于7月、8月、9月分别对重点检查区域、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市级挂牌督办的事项进行集中重点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8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对市级重点督查对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整治进展和上报相关情况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六)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
  昆明市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情况的报道,促进全民的环保意识;畅通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七)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周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30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于7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整治对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2007年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确定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名单;对各级挂牌督办项目应制定出完成整治工作时间进度表。于8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8月16日至10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市级以上挂牌督办项目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考核阶段(2007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5日前完成“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环保局;联系人:张亚明,联系电话:417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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