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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7]10号
  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的监督管理,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承发包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报经招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建设项目,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三、依据法律规定不实行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抄送监察部门的,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发包。
   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严禁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四、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严禁中标人将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项目、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五、经法定程序选定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六、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严禁分包或者转包监理工作;严禁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
  七、建设单位、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八、建立由监察、发展改革、审计、建设、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制度。对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上述部门除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外,每年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依法取得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五)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处罚名单。
  十、经查实存在肢解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施工等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青岛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青岛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十一、行政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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