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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7]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苏发〔2004〕12号)和市委《法治常州建设总体规划》(常委〔2005〕6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常州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组织或者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定相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度出庭应诉的比率应不少于省、市政府提出的比率要求。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负责人应诉的具体工作制度,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按照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掌握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实行垂直、半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评、政务公开考评和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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