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 你校《关于与新加坡管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成大财〔200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校与新加坡管理学院合作办学项目2006年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继续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4〕25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08年8月止。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