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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字[2007]23号

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办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变征收对象: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用户在购房时不再另行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处理好新、老办法的衔接:为顺利实施“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改革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防止重复收费,又要保障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新、老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政策界限: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开始执行新办法,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3.定销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招标拍卖中标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的中标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4.对老新村、老住宅仍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
  三、关于报销问题的处理,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的,可继续按我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原报销政策。按新办法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的,不再享受报销。
  四、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五、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相城区及各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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