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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安监管规科[2007]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事故上报的各项规定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局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较大以上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在事故初报中因时间关系未及时上报的内容,应按《条例》要求及时续报。在事故救援结束以前,必须坚持每日一次续报。
  工矿企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二、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责任制
  各级安监部门是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调度统计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调度统计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调度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安监局应于每月1日17时前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于每月3日前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在上报报表期间,不得安排统计人员出差或从事其他工作,要保证统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工作,确保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认真做好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
  《通知》中再次明确了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各地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认真做好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
  四、加强对基层调度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各市州安监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调度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全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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