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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力度,维护我市证券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工作机制,维护厦门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打击非法证券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厦门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
  组  长:丁国炎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本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程才良  厦门证监局副局长
  成  员:郑东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灿煌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卫国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郑振平  厦门银监局副局长
  刘绍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明忠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小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领导小组确定。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协调办”),设在厦门证监局,由程才良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办设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二、 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办以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以及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规划和方案。
  2、协调解决打非工作中的相关协作事宜,确保及时有效查处案件。
  3、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组织开展打非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5、定期向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打非活动工作情况。
  6、完成市政府和证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办职责:承担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三)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协助厦门证监局做好协调办有关工作。
  2、厦门证监局:承担协调办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以及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的起草;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牵头组织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打击和查处。
  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涉嫌非法证券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现场秩序的维护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配合厦门证监局对影响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暗访等调查活动。
  4、市工商局:对超经营范围和非法证券广告进行监管与查处,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
  5、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配合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
  6、厦门银监局:配合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
  7、市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8、市检察院:对非法证券活动犯罪案件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批捕和起诉,对有关监管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进行查处。
  9、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移送起诉的非法证券活动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执行,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指导。
  三、 协调领导小组会议
  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打非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做出部署,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会议以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四、 打非活动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由监测预警、性质认定、依法查处、督办通报等环节组成。
  (一)监测预警。各成员单位负责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定期组织排查,市工商局要定期把新注册的投资、咨询等类型企业情况提供给厦门证监局。各单位收到的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投诉信息要及时书面报告协调办。
  (二)性质认定。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经调查取证后,由协调办负责性质认定。
  (三)依法处置。对已经认定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并送检察院备案。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督办通报。协调办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及时汇总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证券活动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信息报送协调办,配合做好工作简报的编制工作。
  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及其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使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线索处理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处理所在单位收到的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获知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协调办在收到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报有关领导阅批。
  二、立案报批
  协调办综合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和已掌握的线索情况,通过暗访等形式经初步调查取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做出决定的时间。
  三、制定方案
  立案后,协调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制定好打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调查重点、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等。
  四、现场打击
  根据打击工作方案成立联合打击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般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涉及其他省市、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五、认定和处罚
  协调办根据联合打击工作组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和证据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厦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认真做好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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