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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人事[2007]29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材料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的经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对市县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报送省经贸委;省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二、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经评审通过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受聘人员可按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文规定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
  三、申报对象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评审范围和条件根据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可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查询。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需由单位和省级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或当地经贸、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样式见附件,附件所列材料样式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请从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www.zjjmw.gov.cn,栏目:“专栏信息”—“人力资源管理”—“职称与专家管理”。
  五、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各单位要组织好对申报对象的评议工作,在听取同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将考核意见详细填入《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各级各单位要把握好考核的标准和条件,本着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保证质量。
  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在正式发文公布前,将在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网址:www.zjjmw.gov.cn)上进行公示。
  八、其他。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公布、证书发放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评议推荐、评审费用由各市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交纳。省经贸委职改办联系电话:0571-87058265。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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