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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维护全省粮食市场稳定,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对于保证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建立统一、竞争、公平、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为目标,认真研究制订和落实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的各项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为实现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
  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准确掌握市场动态,合理安排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掌握销售节奏,避免集中出库打压市场粮价,确保夏粮收购期间粮食供应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6〕55号)的要求,抓住新粮上市、市场粮源较多的有利时机,充实粮食储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县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工作,搞好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为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做好今年夏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三、积极鼓励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
  各地要继续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与夏粮收购的关系,加快新企业组建工作,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贷款资格认定等业务,确保规范运作。大力推进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引导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收购政策,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的原则,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开展粮食经营活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在夏粮收购期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组成专项检查组,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粮食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努力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售粮农民利益不受侵害。要重点检查入市收购企业和其他多元收购主体是否做到向售粮农民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粮款;是否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不压级压价或缺斤短两;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粮食收购数量等,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有序进行。在夏粮收购期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向外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的投诉,对违反收购政策和工作纪律以及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共同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收购方式为重点,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及时认定各类粮食企业的贷款资格,核定收购资金贷款额度,确保对各类粮食企业的收购资金供应,为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信贷和结算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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