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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 2008-01-14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闽政综〔2006〕31号)、《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
    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由输变电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⒈补偿金使用范围
    变电站征迁补偿用于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费(不含报批规费)、拆迁安置费。架空线路走廊补偿包括塔基占地补偿、架线过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损坏赔偿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补偿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需拆迁民房或需封闭矿山等的专项补超。
    ⒉变电站供地方式和征迁标准
    ⑴在福州各县(市)区建设的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⑵征地标准按站址所在地当年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当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⒊架空线路走廊补偿标准
    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⑵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⑶永泰县、平潭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2.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二、考核奖励办法
    1、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受委托的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其中:变电站征迁以具备交付建设单位用地作为完成标准;架空线路以全部塔基提交开工和线路架设完工作为完成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实施。
    2、对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可根据工作表现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电网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从福州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线路工作:500KV线路按2000元/公里标准奖励,220KV线路按1000元/公里标准奖励,110KV线路按500元/公里标准奖励。
    ②变电站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4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
    ③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0.5万元/座标准奖励。
    3、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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