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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按摩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 2007-06-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残联[2007]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2007年6月21日,在我市万州区工业园区,重庆市农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铁二院咨询监理公司监理的移民就业基地标准厂房C幢工地,在顶升安装塔机标准节时,标准节侧移45度后发生倾覆,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办质函〔2007〕435号),要求重庆市建委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教园区等园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统一监管工作,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制各类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统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统一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要严格依法强化对各类建筑活动(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教园区等园区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和要求有关方面及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区县建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各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尤其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建委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上报发生的事故。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区县建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建委,以利于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严肃查处规避监管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建委要立即开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统一监管工作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有关责任主体,并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及查处情况于8月30日前上报市建委建管处(电话:63857726,传真:63853300)。
  市建委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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