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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劳社医[2007]2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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