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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夏季游泳场所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沪体群[2007]335号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2007年是实施上海市体育发展十一五规划、迎接08年奥运会、持续深入推进“人人运动”计划的重要一年。夏季游泳历来是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喜爱的一项活动,是全面开展全国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本市游泳场所开放达到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要求,今年夏季的开放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法人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如下:
  一、2007年度夏季游泳开放时间为6月10日至9月10日。
  二、根据市政府“服务规定”中关于“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游泳场所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游泳场所进行管理”的规定,市体育局委托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开放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服务规定”中关于“建立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规定,在市和部分区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区县体育部门也可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指导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游泳场所开放的管理和服务。
  四、加强游泳场所规范化管理。区县体育部门要组织负责游泳场所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同志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开放前,由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统一对全市所有提出开放申请的游泳场所的法人、水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技术能力。各区县体育部门要配合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做好开放登记工作,要求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认真填写“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申请表”,并会同公安、卫生、质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部门对所有游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要写明整改内容和时间、要求。要在游泳场所醒目处设立《游客安全须知》,加强对“老人、儿童游泳应有家长或监护人全程监护规定”的落实,有条件的场馆要对老年人游泳提供统一的游泳专用帽。
  五、各区县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做好居民小区池的开放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继续做好游泳前的健康检查和游泳体检合格证的发放工作,健康检查工作仍以检查眼睛和皮肤两项为主,加强对有关心、肺、血压等项目的询问,如有高血压心脏病史者再进行检测。各游泳场所要在健康检查处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在检票处设立健康监督员,对过度疲劳、酒后及有疾病症状不宜参加游泳活动的人员要进行劝阻。
  七、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做好暑期中、小学生“人人运动,学会游泳”活动的组织工作。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小学生学游泳指定场所”重新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并与合格的场所签定“服务承诺书”后,统一挂牌。今年努力做到有10万名青少年学生学游泳。同时,在中小学生中普及游泳救生知识。市游泳协会要加强游泳教练员的培训,确保学游泳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
  八、市救生协会要加强救生员的责任性教育和技能练兵。各游泳场所要关心救生员的生活,保证他们的休息,使全体救生员精力充沛地坚守岗位,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
  九、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介绍游泳安全、卫生常识。游泳场所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环境的宣传工作。
  十、夏季游泳开放期间,将通过市体育局网站开展“百姓满意游泳场所”评比活动,具体通知另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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