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7]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倒扣计分。为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泸州国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外侨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民宗局、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市畜牧局、市招商局、市民航局、市气象局、审计局、人行、银监局、泸州质监局、泸州食药监局、泸州铁路公司、市人防办、红十字会、市政府新闻办、台办、成都海关驻泸办事处、泸州电业局等单位。
二、考评方式
市政府目标办依据市政府应急办提供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评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长及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没有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86号)要求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2分;未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规范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2分;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对未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6〕95号)要求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每迟报1次扣0.2分;每瞒报、压报1次扣0.3分。
(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未做到“有专门的机构管事,专门的人员办事”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扣0.3分;对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的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扣0.1-0.3分;对没有制订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的市级部门,扣0.2分。
(四)应急事项办理。对市政府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1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1分。
(五)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及演练。对未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6〕126号)要求进行宣传培训或预案演练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扣0.5分。
本细则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