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人外[2007]116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内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为来浙工作的外国专家初次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此前已办理《外国专家证》、但还需在浙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由聘用单位补办专项医疗保险,并在2007年7月1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
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省外国专家局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洽谈并形成外国专家团体专项保险标准条款及产品,推荐给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各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购。
三、各地和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每位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均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外国专家就医就诊的定点医院,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突发医疗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